6.逐步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6.1多渠道保障棚改资金需求
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住建部公布数据,截至9月底,已开工720万套,基本建成470万套,分别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103%和98%,完成投资10700亿元。10月14日,住建部发布消息称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已实现应保尽保,到2014年9月底,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实物方式及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全国累计解决了近4000多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约1900万户是城镇低收入家庭。
棚户区改造仍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点。年初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已经成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的重要方式。9月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第一次会议中指出,在解决“三个一亿人”住房问题方面,要科学制定“十三五”住房保障计划和年度建设规划,大力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模不低于今年,林区、垦区棚改力争基本完成。《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也指出未来将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到2020年完成城区棚户区改造。
积极拓宽金融渠道,保障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加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4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今年要更大规模推进棚改,必须抓住资金保障这个“牛鼻子”,把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有效结合,为棚改提速提供依法合规、操作便捷、成本适当、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5月19日,发改委下发《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逐省研究融资预案,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推进企业债券新品种创新,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试点。8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下发,明确各地要推进债券创新,8月13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也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券融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7月25日,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事业部开业,人民银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工具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提供了1万亿元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额度,资金利率较市场利率低约1个百分点。截至10月末,使用PSL资金发放的棚户区改造贷款3127亿元。国开行对棚改资金支持力度的不断升级,意味着通过棚改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推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结构转型升级,已经上升成为国家战略,资金则将主要通过政策性银行解决。此举将有效缓解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的资金瓶颈,大大加快棚改建设力度,同时对扩内需、转方式、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2建立多层次、多来源的住房保障体系
确定共有产权房,并进行试点。今年两会提出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4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刊发新闻稿,确定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和黄石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同时住建部将适时拟定《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以便作为全国推广共有产权住房的规章依据。9月15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据悉湖北省新增宜昌、秭归、汉川3城市作为共有产权房试点。此外,12月19日起,南京市将停止接受保障性限价房申请,限价房、经济适用房都会归并为共有产权房,并在明年开始推出。
公租房和廉租房两房并轨。2013年末,住建部、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指出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3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完善并轨过程中的财政工作。7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从地方层面来看,6月北京出台《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其中提出两房并轨为配租型保障房,9月四川发布《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进行两房并轨工作。
收购普通商品房房作为保障房源。2014年北京、湖南、江西等地出台文件,提出政府收购普通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来源,此方式不仅可以保障保障房房源,也有助于城市消化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合理回归。据悉,住建部积极研究收购普通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来源的新模式,拟出台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对地方政府回购或回租普通商品房分类做出具体要求。
7.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长效机制突破前行
7.1纲领性规划文件出台
规划出台体制逐渐完善,城市规模划分遵循新标准。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出台,提出五大方面的制度改革完善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9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指出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试点先行。
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新标准增设了超大城市,细分小城市和大城市,提高人口规模上下限,并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新标准的出台有利于鼓励重点发展中小城市,优化发展大城市和特大城市。
区域一体化建设逐渐提速。《新型城镇化规划》对城市群发展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在保持中心城市经济附着力的同时,强调建立完善跨区域城市发展协调机制。2014年以来国务院批复包括新区建设、区域市场协作在内的多个发展规划,其中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及“一带一路”战略地位迅速提升。继3月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后,京冀、京津先后签订多项合作协议,随着年末民航局发布《民航局关于推进京津冀民航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北京新机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即将步入快车道。此外,9月《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将有利于挖掘中上游腹地蕴含的巨大内需潜力,优化沿江产业结构和城镇化布局,形成优势互补、协作互动的良好发展格局。
7.2户籍制度改革快速跟进
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不同规模城市差别化落户政策。”《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中提出“根据各类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再度明确了未来不同城市人口调控的导向——“能放开的放开,该控制的控制”。11月17日,全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统筹配套、协同推进,抓紧制定《居住证管理办法》,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相关领域改革的衔接。
地方层面户籍制度改革屡有新突破。广东对不同城市落户政策提出相应要求,包括严格控制广州、深圳两个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逐步调整珠三角大中城市入户政策、加快放开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全面放宽中小城市(城镇)落户政策等。河北省政府发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但对于环绕北京、天津最近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和固安县五市县,则将采取“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的方式。河南发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同时郑州将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7.3不动产登记加快筑底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暂行条例年末公布。两会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上半年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正式印发,11月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12月22日,修订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出台,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并指出将用4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在中央层面快速推进的同时,各地也积极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北京、天津、河北、内蒙、辽宁等20余个省(区、市)已明确启动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贵州、湖南等地已开展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房地产税立法相关工作逐步展开,财税制度改革时间表出台。房地产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的重要部分。房地产税的征收,将更为有效地引导合理住房需求,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两会均提出要推动房地产税立法相关工作。6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今明两年是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房地产税是重点锁定的六大税种之一。下一步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到2017年,房地产税改革将会正式实施。此外,房地产业“营改增”动向也引起各方关注,财政部对房地产业拟采用17%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