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依拉事件”发生之后? |
[作者]:□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明 |
2009年5月19日,长沙岳麓区玛依拉山庄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件,一名年仅25岁,年轻漂亮的的女孩被歹徒凶残地杀害在自己的公寓之中。潇湘晨报、经视新闻等众多当地媒体都对此进行了报道,报道的焦点并不集中在凶杀案的本身,而是集中在玛依拉山庄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在该事件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因为根据调查,在女孩购买了玛依拉山庄1栋613房后,开发商又将1栋的1到8层出售给玛依拉大酒店,在物业公司与玛依拉大酒店签订的一份合同中显示:1到8楼的自用房屋及公共区域的安全维护由乙方(酒店)负责,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负责这几层楼的安全维护工作。1到8楼的监控设备(包括摄像头等)甲方(物业公司)不予启用,乙方有义务协同保管。虽然物业公司没有和女孩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却收取了该房屋2009年的物业管理费。 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离我们远去,我们深感遗憾和惋惜,但这一血淋淋的事实,却不得不让我们更沉痛、深层的去思考。这一切为什么发生?能够避免吗?在本案中,楼盘的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做得更好而使凶案免于发生呢? 业主在购房时,考虑的不仅仅是房屋的本身,还包括房屋所处的地段、交通便捷程度、花园绿化、是否安静舒适安全等环境因素,不能狭义将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标的物仅仅视为房屋本身,还应该包括楼盘的环境因素。购买商业写字楼的业主,往往注重的是地段、交通便捷程度、投资回报、出租率等,而购买住宅的业主,则更关注生活居住环境的安全舒适、健康优良。玛依拉山庄其性质为住宅,那么其最首要的功能就是为业主提供一个良好的、健康、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可以说,业主买房,不仅仅是购买了一套房屋那么简单,同时也是购买了该楼盘或小区所包含的环境因素。虽然这些环境因素有时并没有明确的写进合同,但其往往通过开发商明确的宣传或承诺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玛依拉山庄作为住宅,开发商又将部分房屋卖给酒店做商业经营之用,使得原来相对安静、密闭的生活空间变得嘈杂而开放,不仅居住的舒适性谈不上,安全性也大为降低。这有违购买住宅业主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愿,也违反了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对已购房的业主承担一定的合同违约责任。而作为酒店来说,将楼盘1—8层的住宅都改造位客房,使得女孩所处六楼的住宅陷入酒店客房重重包围之中,而又未征得被害女孩本人同意的作法,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很明显,本案中酒店将楼盘1—8层的住宅都改造成客房起码应取得利害关系人该女孩的同意,否则即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在女孩被害这件事上,即便不承担全部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作为物业公司来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只承担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使业主遭受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确,我们不能苛求物业公司承担公安机关的职责,即便是公安机关,也不能保证在所关系的范围内不出现一起刑事案件,更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安保职责,即便物业服务合同对此没有约定,但物业公司还是应承担小区业主基本的安保责任,而且这种安保职责不能从一般人看来过低或根本就没有。玛依拉山庄的物业公司虽然没有和被害女孩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却收取了其物业服务费,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那么即便没有合同的约定,也应承担一种最低限度的安保责任,如做好进出人员登记,定时巡查等,不能无所作为,被害女孩还是其物业服务对象,不能将此责任推卸给酒店,因为酒店并没有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即便时物业公司与酒店房协定了相关的物业管理的相关协议,但涉及被害女孩物业的服务,因未征得其同意,责任的转移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认定在本案中,玛依拉山庄的物业公司是未尽到安保责任的,也应对女孩的被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逝者已远去,一直沉迷于悲伤而不能自拔并不是我们想见到的,我们更应做的是从事件中汲取教训,避免类似的事件再度发生。诚然,无论是商业写字楼还是住宅小区,维护业主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需要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同努力的。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不能说就能绝对的避免此类不幸事件的发生,但却是可以减低发生机率。我们不强求开发商将住宅修建成一个防火防盗的坚实堡垒,也不强求物业公司完全承担起如公安机关一样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职责。但开发商在房屋买卖、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秉承诚实信用和忠实履行义务则是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都应适用的基本原则,不能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去考虑业主的利益,即便有时看起来业主的某些利益并不会对业主生活产生大的影响,但有时恰恰就是这种被忽视的利益未得到有效维护而酿成大祸。而作为业主,也要关注自身的合法利益,并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维护自己得利益。因为此类有关居住环境,小区安全的问题更多的是需要业主自己主动去维权,而不是等待出事后再去寻求职能部门的介入,商讨赔偿等问题,就如本案,有时有些事是无法补救的。防范于未然,总比事后补救要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