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篇 |
Topic 2:住房保障篇 Part 1文件: 文件一:《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2008] 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二十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 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运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分配制度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由暗补改为明补,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通过改革,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 2、基本原则 (1)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的原则; (2)坚持分类实施、分批解决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坚持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3、目标任务 通过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力争两到三年内全面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历史积压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新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逐年运用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补贴对象 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保障对象。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每户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每户5万元。 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补贴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2008年市财政安排6亿元,五区财政各安排1亿元;2009年起根据市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财政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安排。 五、房源保障 由市房产部门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提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今后,根据市场房价的情况公布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房的标准。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 市房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安排,在申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二)申请登记 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保障对象),可在方案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有效期内)或住房情况证明; (3)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受理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 (三)审查发证 1、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无异议的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住房公积金、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并发给货币补贴凭证,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4、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2008年内优先审核、安排。 2005年7月1日~2008年7月1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摇号确定,在2009年优先解决。 棚户区、片区拆迁户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凭拆迁协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确认单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货币补贴凭证。 (四)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商品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设部规定的12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五)发放补贴 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时,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保障补贴不得发放现金,由住房保障部门与开发商凭证结算支付。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八、其他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重新申报。本方案实施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只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棚户区、片区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自主选择实物保障方式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二)建立举报重奖制度和诚信申报制度。实行举报重奖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重奖。实行申请人诚信申报,对冒领补贴者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给予重处。具体细则由市房产部门制定。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切实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调整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和先租后补的原则; (四)坚持全面覆盖和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2008年底前,我市各区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今后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四、对象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家庭; (二)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三)住房。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2010年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年满30周岁以上,并属相关部门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住房指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有二处及以上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五、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具体分下列几种情况保障: (一)对城市低收入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对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给予租金核减; (三)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六、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房屋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测算。 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无房户每人每月160元;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80元,但一个家庭可享受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800元。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七、房源来源 (一)已批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按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和回购。 (二)制定收购二手住房,租赁二手住房等办法筹集。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初审。社区对申请家庭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到所在单位调查情况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了解审查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居住地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并在申请人户籍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三)复核。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实地核实,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居住地点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意见转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批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经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六)补贴发放。申请家庭凭《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签定租赁合同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七)实物配租。配租对象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根据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的房源指标,在已取得《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对象中产生,可采取摇号或按顺序轮候的方式由各区确定,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监督。 九、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管理工作机制和人员,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指标任务做到应保尽保。 (二)建立保障对象退出机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严格复审,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采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等措施,取消保障资格,并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当年市政府下达的保障计划确定资金需求,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在安居工程基金中列入预算。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等相关管理费用,街道、社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特别困难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减免等均在安居工程基金中列支。 (四)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资格,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以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对出具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起相关只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20日 文件二:《关于印发<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和<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房政发〔2008〕105号 局属各单位、内五区房产局: 现将《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和《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组织实施。在实际工作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试 行)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8]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二、落户时间的认定 (一)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签记时间起算; (二)原户籍在长沙市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专及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长沙市且毕业后仍然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算,其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三)因组织需要、读书、劳动教养或服刑,户口迁出市区而后又迁回落户的,本人原在长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家庭收入计算及确认 (一)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进行确认,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的收入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家庭人口计算 (一)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申请人的配偶户口虽不在市区,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口。 (三)现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原因之一的,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 (四)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已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退房之前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5万元。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六、申请审批 (一)申请 1、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或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及改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3、申请公示 社区居委会应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社区、街道及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反映情况。 4、提交申请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夫妻一方为外地非农业户口或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长沙市城镇户口的由原籍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无房改房和无私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1995年(含)以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长沙的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副营职以上的现役军人须由部队(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由农业户口转入长沙市户口的须由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转非证明。 (2)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内的各项事宜(如再婚后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需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在符合规定前暂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户口本上注明是户主的须提供户主房屋的权属证明;居住房屋属集体或国营单位产权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房屋是直管公房的应出具租约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是私人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户主房是空挂户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空挂户证明。 (4)片区、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须出示重点工程拆迁证明和拆迁办备案的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属城市棚户区改造户须出示棚改证明和棚改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1、公示情况核实 在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调查,所反映情况属实且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2、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申请人和有关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调查人应按要求填写《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邻里访问的形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查阅相关部门资料 街道办事处在入户调查后,还应组织工作人员前往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纳税情况、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缴纳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填写《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协查汇总表》后盖章确认。 4、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三)复审 1、调查审核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 2、建立档案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经核准后的申请人应及时建立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3、结果公告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将核准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张榜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举报。 (四)核准发证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备案。 1、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摇号中选对象集中发给《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少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直接领取《补贴凭证》。 2、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2008年内优先审核、安排。 3、2005年7月1日~2008年7月1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审核后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摇号确定,在2009年优先解决。 七、自主购房 领取了《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4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依政策重新申请。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可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选购二手房的,在与房屋出卖人签定买卖合同后,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核对《补贴凭证》的信息并进行交易登记备案。交易信息经备案后,房屋买受人将货币补贴资金与购房款之间的差额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签署《授权委托书》,再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八、补贴发放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内。 (四)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了商品房期房的购房人如需退房,由购房人填写《退房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至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申请办理退房手续。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必须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退还到帐后,核发《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至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撤消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消备案相关手续。 九、房源保障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会同市房产信息中心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提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 (一)房源信息库准入条件 1、保障住房房源必须是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2、商品房期房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手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进入信息库的房屋信息应由各区房产局确认; 4、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保证:在承诺的时间段内,不得擅自对进入信息库的房源价格进行更改,也不得擅自撤回供应房源。 (二)房源信息库进入程序 1、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局进行申报,经区房产局对申报房屋的坐落位置、相关手续、配套设施情况以及价格等条件初审合格后,签署《房源提供承诺书》进入信息库。 (三)房源信息库公布内容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简介、开发建设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 2、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坐落、户型、面积、楼层、价格、朝向、可销售户室列表等。 (四)房源信息库数据更新 项目开发公司必须每周对进入房源信息系统的房屋销售信息及时更新,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能及时、准确的掌握最新的房源信息。 十、产权及交易 (一)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购房时应缴交的产权交易税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二)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三)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有效期内)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 (二)本市社区、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应按本细则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进行审批、发放。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 (试行)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操作程序,根据长发[2008]16号和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状况:家庭所有成员户口薄、身份证; 2、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等; 3、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提供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采取对外公示的方式予以确认)或低保证; 4、家庭住房状况:《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 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签收(验原件收复印件),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居住地点(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婚姻、住房、资产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人签名,社区主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 (二)复核 街道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时,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由街道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婚姻、收入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审核人、复核人签名,街道分管领导审查盖章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三)审批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应查阅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信息档案情况,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收入、资产等情况后,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审核人签名,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保障对象,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汇总填写《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备案表》(纸质稿和电子稿)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发证。经审核公示有异议,并调查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备案 1、对已租房的保障对象,备案核发《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同时,凭《房屋租赁证》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2、对未租房的保障对象,核发《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申请人凭《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自主到市场上承租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核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批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3、住房困难户补贴,根据家庭现居住房屋的实际面积核准,由申请人提供家庭现有住房的权证。 三、补贴发放 1、租赁补贴每季度核准发放一次; 2、保障对象从批准后的次月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3、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签字确认后,由社区统一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标准给申请人家庭核拨补贴资金; 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季度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帐户划拨补贴资金; 5、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四、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急需救助的特殊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2、实物配租采取按批次审批的原则,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市统一分配的指标,在本辖区内已取得《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对象中产生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配租; 3、签订《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相关事项,办理入住手续; 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五、租金核减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缴交租金; 2、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本人申请,产权管理单位按政策核减租金; 3、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产权管理单位每月互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4、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长沙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月报表》(纸质稿和电子稿)。 六、年审复核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一安排年度复核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具体组织实施,年审复核主要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异动情况、住房状况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年审复核工作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备案。 七、退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 1、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2、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3、申请对象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4、已享受了实物配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腾退廉租住房: 1、弄虚作假骗租被查实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因家庭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 4、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6、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 7、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三)腾退廉租住房措施 1、保障对象不再符合配租条件而不主动退出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限期退房通知书》,申请家庭自接到《限期退房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月时间内腾退住房,限期内的租金按配租租金300%收取。超过3个月仍拒不腾退住房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同时追缴所欠缴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并将情况记入保障对象的诚信档案。 2、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局与保障对象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退出时要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金核减: 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申请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对停止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责令其退出公房或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后应停止廉租住房保障。 八、人口、住房、收入认定 (一)家庭人口的认定 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3、户口在本市但不在本市工作或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4、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 5、父母(岳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原则上分别作为家庭单元申请,不混合计算家庭人口数,但丧偶父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计入保障人口数。 6、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7、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申请人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收入标准的认定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凭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为准,未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后,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对外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 4、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的,凭低保证无须出具低收入证明。 九、其他 (一)家庭原有住房,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且暂时家庭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经社区、街道证明属实,相关部门认定后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二)借住、寄住和搭建临时建筑的低收入家庭,按无房户对象给予保障。 十、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县(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Part 2校场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兴建与货币补贴的比较分析 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干预范围和方式应该适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住房保障目标,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但在这一场变化中,老百姓到底有没有得到更多实惠,这是广大市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普遍关注的焦点。在此,本文对政府旧有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兴建和新推行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两种运作模式进行了优劣势比较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兴建与货币补贴的经济性分析 1、集中兴建政府给予的优惠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主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除了土地出让金;二是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是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完全由政府负担。通过这些政策来减少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成本,进而降低其市场价格,对具备购买资格的中低收入者进行间接的经济支持。 (1)划拨土地产生的优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多属于偏远地区,以五、六类土地为主。以当前土地拍卖价格计算,长沙市五、六类商品房土地基准价每亩在80~100万元左右。根据长政发[2007]23号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收入按照5:3:2比例分解,土地成本占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30%,土地出让金占20%。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只收取50%的土地成本,即优惠了40万元~50万元/亩。按容积率2.0以下计算,土地类优惠资金约在300~375元/m2左右; (2)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36元/m2; (3)配套设施费优惠:30元/m2; (4)服务性收费优惠:27.4元/m2; (5)财务成本(含银行利率、开发周期及成本等)优惠: 50元/m2。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比较: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优惠(暗补)了440~515元/m2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兴建与货币补贴政府给予的优惠比较 (1)集中兴建:按每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面积100平方米计算,通过集中兴建经济适用住房,每个家庭实际享受政策优惠4.4万元~5.15万元; (2)货币补贴:每户家庭可享受优惠5万或8万元。 两相比较,保障对象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可享受到更多优惠。而且,货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市民将享受到更多实惠,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3、推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影响 (1)2008年去化市场存量:100m2(户均购房)×1万户(保障户数)=100万m2; (2)2008年实现市场销售额:3800元/m2(保障房源大约价格)×100万m2=38亿。 可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增大了商品住房销售量,降低了市场房屋的空置率,充分合理利用了现有住房资源。 综上分析,经济适用住房推行货币补贴比集中兴建更具有优势,老百姓不仅可以得到更多实惠,也推动着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动长沙繁荣发达、文明和谐、适宜人居的重要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优势分析 推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是在广大人民群众衣、食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住房问题在民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要求解决住房问题的愿望越来越迫切的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该项政策对老百姓来说,是大实惠,对房地产市场来说,是大利好。总结来说,推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 一是有利于提高补贴效益。在采用货币补贴方式之后,住房补贴可以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低收入阶层,相对于实物补贴来说更为直接和灵活。在货币补贴方式中,不需要经过开发商之手,通过房屋建设、销售来过渡到购房者手中,而是直接发放给符合政策要求、需要购房的家庭,避免了过渡过程中的正常磨损和开发商非法占有的现象,提高了实际补贴效益。同时,能直接帮助最需要的人。实行住房保障分配货币化,在收入清晰的前提下,给最穷的人和最需要住房的人以最多的住房补助,低收入者一旦收入改善,就让其马上退出保障体系。最后,货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货币补贴可以以每月冲抵部分贷款月供的形式予以发放,不同于实物补贴中的一次性补贴,这就可以根据各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动及时调整补贴对象和补贴水平,让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有利于更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可达到住房补贴的效益最大化。 二是避免形成贫民窟。政府集中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分布在四类以下土地上,位置相对较偏远,交通、配套等公共设施还不是很完善,而且远离城市中心也会使他们产生被隔离于城市之外的心理隔阂,不利于群体心理的正常发展,而且长时间的这种隔离的状态可能会造成在以后的就业、购房等方面社会对该地区的居民的歧视。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市民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选择符合自己的住房,又可与社会富裕阶层分享同样的住房资源,更有利于加深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从而避免了由于集中新建导致穷人和富人在居住地域上彼此隔绝、相互不沟通,形成贫民窟现象的出现。 三是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与实物补贴方式不同,货币补贴方式不是通过降低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来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支付能力,而是用直接补贴的办法解决这部分家庭的居住问题,这就利于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一方面,货币补贴方式不会改变经济适用房的正常市场价格,其价格构成与普通商品住房基本一致,这就防止了住房市场上土地出让方式双轨制和住房价格双轨制的出现,有利于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健全了市场机制。另一方面,尊重了保障对象的消费选择权。在货币补贴的机制下,可以让保障对象根据实际居住与交通需求来选择符合自己的住房,户型、大小、地点等均由保障对象自己在市场上挑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自己做出的决策才能达到效用最大化。 四是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住房保障面扩大,市场有效需求增多。住房保障对象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覆盖面将扩大。同时,未享受房改房政策,或存在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以及住房条件较差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无力购房的新就业人员都将被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将激活市场有效需求。其次,推动房产一、二级市场均衡发展。货币补贴,有利于各类群体根据其实际经济能力,具体选择买新房或买旧房,这对于激活二手房市场,形成梯级住房消费结构,均衡房产一、二级市场都将起到积极的意义。 因此,实行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切实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Part 3评论 住房保障,“住有所居”的另一只手 “住有所居”,是千百年来国人秉承传统价值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居乐业,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人文精神的现实写照。住房问题历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在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背景下,有效地解决群众住房消费需求这一民生问题,更是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一直以来,“市场+保障”——“住有所居”的两只大手承担着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的重任,而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扩张和居民收入差距的增大,保障这只手的作用将会更加凸显。 渴者思饮,寒士思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住房的渴望不言而喻。但是,由于市场存在着内外部的缺陷,低收入阶层在居住方面往往表现为支付能力不足,对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对于他们来说,没有政府的帮助,是不可能解决居住问题或改善居住条件的。在这里,我们却欣喜地看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摸清了底子,形成了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全面实施安居工程动员大会的召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的出台,彰显了市委、市政府住房保障大改革的决心,将推动我市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低收入家庭建立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但是从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政策实施那天起,成绩和指责就相互纠缠不曾中断。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因为分配不公或房源太少等诸多原因,被众人所指责。本次《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出台,体现出多个亮点,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运作方式由政府运作改为市场运作,分配制度由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由暗补改为明补;货币补贴标准是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科学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实行社区、街道、区三级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审批程序等等,随着这些举措的实施,既方便了保障对象,又可以充分利用基层深厚的群众基础,真正体现公正、公平,更能基本满足保障对象解决住房困难的需要,充斥着指责的长沙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也将趋于完善。同时,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初步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依然比较滞后,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制定《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完善操作规程等配套政策,将廉租住房制度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无缝对接,通过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现应保尽保,并通过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以有效地改善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本次系列政策文件所涵盖的内容,充分体现出政府让利于民的思想,是政府一次大刀阔斧的改革,百姓将在这次大改革中充分享受到实惠,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将不断健康有序。 实施安居工程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实现“住有所居”的实际行动。显然,长沙的住房保障工作,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但是,在肯定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成绩的同时,有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由于目前我市个人信用体制尚未健全,家庭可支配收入准确核定难度大,要甄别出应当受到保障的人群,需要付出高昂的监管成本,同时在审批层面,也存在巨大的操作空间。如何把保障资金发到那些真正需要政府保障的家庭手中,防止腐败,这确实是一个全国性的难题。因此,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去好好研究和解决,希望政府部门将这一场大改革进行到底,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力度,确保各项政策配套完善,切实将住房保障工作做成一项深得民心的德政工程。 链接:2008年1-8月长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保障一览 2008年1-8月,长沙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114.39万平方米,竣工面积49.95万平方米,其中小区项目99.82万平方米,单位自建项目14.57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0.53万元。2008年1-8月,我市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对1133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链接:2008年1-8月长沙廉租住房建设及保障一览 2008年1-8月,长沙新建廉租住房启动了6个项目,施工面积5.7846万平方米,已竣工1.6497万平方米。同时,腾退公房4.5万平方米用于廉租住房房源保障。2008年1-8月,长沙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8544户,其中新增补贴发放对象1138户、实施配租对象826户、租金核减对象6580户。历年累计已保障13548户,其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054户5759人,发放资金388.85万;租金核减10386户,核减面积31.84 万平方米,核减租金5686.5万;实物配租1108户,对五城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