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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地区 |
政策细则 |
3月4日 |
长沙 |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执行以下购房管理措施:对在本市市区(市辖五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详情] |
3月1日 |
沈阳 |
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包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 |
3月1日 |
大连 |
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不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
2月28日 |
杭州 |
暂定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
2月25日 |
西安 |
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辖区向其售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2月22日 |
武汉 |
2月22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市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家庭、能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
2月21日 |
无锡 |
无锡市发布《市政府出台十条措施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对于限购房产,无锡版“限购令”暂定对已有1套住房的无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售房…… |
2月21日 |
苏州 |
《苏州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正式出台,意见明确,市区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市区新购一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
2月21日 |
昆明 |
昆明户籍的居民和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昆明主城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内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 |
2月20日 |
厦门 |
2月20日,厦门市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对限购房产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厦门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文件同时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厦门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
2月20日 |
宁波 |
浙江省宁波市政府于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三类人禁止再买房。即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违反规定购房者,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
2月19日 |
南京 |
对已有1套住房的南京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
2月19日 |
石家庄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月1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
2月19日 |
太原 |
太原市政府19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将本地楼市“限购令”细化成了11条,其中将限购房屋范围从“新建商品住房”扩大到了“住房”,即购房人购买存量房也将按此政策执行…… |
2月18日 |
哈尔滨 |
哈尔滨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尔滨市将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住房“限购令”,根据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哈尔滨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将暂停在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向其售房。 |
2月16日 |
贵阳 |
贵阳市公布《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该市限购政策将于近日正式执行。已有1套住房的家庭限购1套住房,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家庭,暂停向其出售贵阳市一环内的住房…… |
2月16日 |
北京 |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不能提供连续5年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的非北京户籍家庭,都将暂停向其销售房屋…… |
2月15日 |
南宁 |
2月15日,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限购令),宣布2011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南宁市开始实施限购令,限购时间为1年。限购令明确规定南宁户籍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一年纳税和社保证明的外地户籍家庭不能在南宁购买商品房。 |
2月15日 |
成都 |
在成都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 |
1月30日 |
青岛 |
自意见发布日起至今年年底,在青岛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新购住房。 |
1月25日 |
合肥 |
自今日起,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居民家庭,只能在合肥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有效期为一年。 |
1月21日 |
南昌 |
自2011年2月1日起,南昌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其中,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
1月21日 |
济南 |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济南市及非济南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济南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而交易时间以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认定。 |
1月18日 |
昆明 |
在昆明市主城4区、3个开发(度假)区及呈贡县范围内,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即日起每个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
1月15日 |
武汉 |
自2011年1月15日起,暂定武汉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及能够提供在武汉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武汉市中心城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武汉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
1月11日 |
太原 |
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该政策发布之日起,本市及外省市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市辖六区范围内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
1月4日 |
郑州 |
在郑州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区域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无法提供在郑州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能提供在郑州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 |
时间 |
地区 |
政策细则 |
11月5日 |
兰州 |
在11月5日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调控房价的意见》中提出“本地居民家庭(指近郊四区居民家庭)、非本地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均不得超过一套”,同时限定年龄未满18周岁的居民不得在本市买房,以保证有限的房源用于自住型需求。 |
11月3日 |
苏州 |
通知指出,市区暂定本市以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市区新购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居民家庭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书面声明保证所购房屋为本意见施行后新购的唯一住房。 |
10月19日 |
大连 |
我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
10月15日 |
广州 |
第一是户籍家庭和常住的非户籍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子女,常住就是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常住的非户籍只能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第二非常住的外地家庭不可以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第三未满18岁的人士不能单独购买商品住房;第四境外机构和个人住房严格按照住建部等部门2006年171号文有关的政策执行,广州市城区、直辖区。 |
10月13日 |
三亚 |
对包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内的三亚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从10月12日起只能在三亚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 |
10月13日 |
海口 |
从10月14日开始,对包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内的海口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至12月31日只能在海口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 |
10月13日 |
天津 |
自10月13日本通知发布日起,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于违反规定购房者,将不予受理权属登记手续。 |
10月12日 |
南京 |
保障本市居民自住改善型和外地来宁工作需要购房。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严控投机炒房,对违反上述规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银行不予贷款,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
10月 |
温州 |
规定“一个家庭在温州市区范围只能限购新开楼盘住房一套(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规定购房的,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登记备案时将不予通过。” |
10月11日 |
杭州 |
暂定杭州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杭州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 |
10月10日 |
福州 |
从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五城区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五城区购买1套商品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五城区继续购买商品住房。 |
10月10日 |
宁波 |
宁波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宁波只能新购1套住房;非宁波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在宁波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宁波只能新购一套住房。 |
10月7日 |
上海 |
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
10月1日 |
厦门 |
采取临时性限购措施。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
9月30日 |
深圳 |
从10月1日开始,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
4月30日 |
北京 |
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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